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以视为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要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1、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有关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如:商品房的层高、楼距、电梯、车库、配套设施等。
2、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确定的。
3、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说明和允诺即宣传广告的内容影响了购房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房屋的成交价格。
只要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具备这三个条件,即使未明确订入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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