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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和newbalance的区别 (新百伦跟newbalance是什么关系)

频道:生活经验 日期: 浏览:

今日刚刚刷到一篇文章,讲的是好多人对于“纽巴伦”“NewBalance”“新百伦”之间的关系经常搞不清楚。其实真实区分起来不难,只要从商标角度开始分析即可。

看完之后你可以骄傲的对朋友说:虽然我这双不是“New Balance”,但它也是真的

NewBalance为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纽巴伦为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

新百伦为一个名为周乐伦的自然人持有

首先我们看下相关商标时间轴。

2000年7月,“纽巴仑”商标转让给多利多鞋业。

2003年4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

2004年4月,“百伦”商标原所有人将其经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

2006年12月,NewBalance授权销售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成立。

2007年11月,New Balance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

2008年1月,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获准注册。他授权的企业也生产“新百伦”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商场销售。

追其溯源:

通常洋品牌进入中国后,我们消费者都会给他起一个中文的谐音译名,比如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之类的,毕竟早些年英文的普及率不高,起个中文名字比较顺口。问题也就出在这里,“NEW BALANVCE”的中文谐音刚好对应了“纽巴伦”以及“新百伦”。

1998年8月,潮安县东凤东一多利多鞋类制作厂向商标局提出了鞋商品上的“纽巴仑”商标注册申请,于1999年10月获准注册,2000年7月,转让给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以下称多利多鞋业)。随后,多利多鞋业注册了多个“纽巴伦”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

新平衡在得知“纽巴仑”之后,对多利多鞋业在第25类服装、鞋地等商品上的“NBL”、“NEW BALUNUS”、“纽巴仑”、“纽巴伦”等商标,提出异议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也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比如利多利在2004年申请的第3891464号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中就裁定不予注册。

于是乎,他们两开始了长久的相爱相杀商标异议案,该案从一审打到二审,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中文“纽巴伦”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作为其呼叫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新平衡公司商标)虽为英文商标,但该英文“NEW BALANCE”对应的中文读音与“纽巴伦”基本无差别。且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当二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第3891464号商标已经出于无效状态。

该商标失效之后,多利多鞋业先后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申请了近30件“纽巴伦”、“NBL ”、“NEW BALUNUS”、“纽巴仑”商标,其中部分已获准注册。这样看来,新平衡公司的起诉并没有打到预期的效果。

这个时候还是消费者第一次对于“New Balance”和“纽巴伦”出现傻傻分不清楚的状况。

2006年新百伦公司成立后,于2007年获得新平衡公司授权销售New Balance”相关商标产品,新百伦公司在使用上述商标时,同时使用了新的名称“新百伦”。

so,当时在中国各个商场就出现了“新百伦”就与“New Balance”的情况,这是第二次消费者开始懵圈,虽然本质是在当时两个都属于正品。然而······

在2016年,这家获得授权的新百伦公司所持有 “新百伦”商标被宣告无效停用。

Why?经过查实,新百伦公司对于商标“新百伦”的使用也不是合法的。该商标实际拥有人是一个名叫周乐伦的人通过转让方式所持有的。(参照时间轴)

“百伦”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25日注册申请,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后于2004年4月21日经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而“新百伦”商标则由周乐伦提出申请注册,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后来周乐伦先后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广州百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珈服饰有限公司使用。

随着新百伦公司大量使用“新百伦”商标 *** 其“New Balance”鞋的时候,周乐伦发现不对劲啊,搞事情,这商标是我的好不好!

原告周乐伦起诉称: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人话:消费者会误以为“新百伦”就是“New Balance”)

所以到现在,市面上的“纽巴伦”、“新百伦”以及“NewBalance”都是独立的品牌。

三者不能混为一谈,非得强调关系就是,新百伦公司在中国有“NEW BALANCE”鞋经 *** 售权,NEW BALANCE在中国没有中文名称,新百伦和纽巴伦是各自独立品牌。

不过好在英语教育在中国早早实行,作为目标用户的绝大多数年轻人都认得“NEW BALANCE”,讲真,新平衡公司真的需要感谢下中国的教育。

但是还有部分消费者存在认知误差,比如说三四线城市,消费者对于品牌认知度普遍没有一线城市高,是品牌混淆较为频繁的地区。

对于新平衡公司而言,这个成立于1906年的公司,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曾进入中国市场,在当时就有机会注册上述两个中文名称商标,然而对于品牌缺乏足够的产权意识,导致多次出现问题,大概也就只能说钱多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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