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杨松林)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方光罗受贿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方光罗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
方光罗,原任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因为涉嫌受贿罪在2010年5月12日逮捕。安徽省宿州市中院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光罗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宿中刑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判决方光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方光罗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1)年皖刑终字第002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宿州市中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宿中刑字第00012—1号刑事判决,判决方光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9.3万元、购物卡2.1万元和猴年金银纪念币1套,上缴国库。方光罗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安徽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诉人方光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建档立卡户是什么意思?建档立卡户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共计价值71.4万元的财物及价值2600元的猴年金银纪念币一套,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安徽商贸技术学院原院长方光罗受贿71余万元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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