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标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详细解释: 1. 采购人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采购人”本质上应当为招标人,因为具备不招标的条件,才将其称为“采购人”,其外延内涵应当与招标人一致。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例中采购人的种类也应当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中,企业法人包括公司、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这其中,公司从组织形式方面可以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从所有制角度 又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国有独 资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其他组织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 “自行”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自行”是判断是否满足不招标条件的关键。所谓的“自行”是指可以独立自主,依靠自身能力实现项目意图和目的。需要说明的是,采购人的“自行”能力仅限于采购人本身,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 其他单位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能力的,不代表采购人“自行”具备这些能力。 3.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认定 此处的“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是跟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相对应的,“建设”是指能够完成工程项目,“生产”是指可以加工、制造设备材料, “提供”是指可以提供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在认定“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的,采购人自行承担时,也应当具备; (2)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分别由不同主体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即使满足自行承担的条件,也不能同时承担;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限于特定的资金来源,也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采购人经营或出售的项目。
自主性学习和探究性学习的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自主性学习和探究性学习都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方式,但它们有一些不同之处:
1. 自主性学习强调学生自主学习和管理自己的学习过程,学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制定学习计划和目标,独立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对自己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和反思。而探究性学习则更侧重于学生的探究和发现,学生需要通过探究和实验来解决问题和获得知识。
2. 自主性学习注重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兴趣,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而探究性学习则更注重学生的合作和交流,学生需要与同伴一起合作探究问题,分享发现和经验。
3. 自主性学习更注重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估能力的培养,学生需要不断反思和调整自己的学习策略和方法。而探究性学习则更注重学生的自主发现和探究能力的培养,学生需要通过实验和研究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总之,自主性学习和探究性学习都是提倡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自主发现的学习方式,但它们的侧重点和方法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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