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频道:生活百科 日期:2024-09-22 浏览: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去日本九州大学读研究生的要求 下一篇:让我们一起上学英语怎么读(上学还可以怎么说) 相关文章 姓名中的单名和双名的由来 南方哪个城市适合旅游 分式的分母可以带根号吗 腾讯大王卡怎么充值 0 留言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昵称* 邮箱* 网址 内容* 验证码* 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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