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一个人合理预见的损失为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人,可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确定赔偿范围和额度,但该特殊预见能力应当由守约方举证;第二,减轻损害规则。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主张赔偿。对于守约方是否采取了措施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守约方采取措施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次要看守约方的主观方面。对此,违约方付举证责任。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第三,损益相抵规则。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实际赔偿额应当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第四,过失相抵原则。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守约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对此,违约方付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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