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1、边境地区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三线地区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3、贫困地区减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
4、贫困地区免税。对老、少、边、贫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5、边境牧场牧民减税。新疆规定,对边境乡镇的纳税人,减免百分之十的牧业税。
6、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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