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的行刑方法很残忍,需要将人身上的肉一刀一刀割下来,不同的时期所切的刀数不一样。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
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那么犯什么罪的人才会被判凌迟呢?
首先是谋反叛乱之人。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
第二类则是犯了伦理之罪的人。
如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第三类是,凶残与不人道之罪
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1905年,光绪皇帝,顺应时代发展,宣布凌迟被正式废除。这种酷刑早该废除了,竟然存在这么久,都是统治阶级发明用来威慑普通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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