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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作为证据吗(民事诉讼法证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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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

微信聊天作为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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